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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配置提升策略:国企裁员与效率提升方案详解

员工配置提升策略:国企裁员与效率提升方案详解

央企精简人员提升效率人员调整计划
该计划应由个人依据自身具体情况编制,以下仅作参考,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撰写。央企精简人员提升效率人员调整计划通常涵盖以下几方面:
1. 严格限制新增员工数量,强化对现有员工的培训与技能提升,增强员工素质与效能。
2. 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设备,提升生产效率与质量,降低对人力资源的依赖。
3. 实施灵活的工作制度,如弹性工作制、远程办公等,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 加强对员工的绩效评估与管理,通过奖惩并施的方式,激励高绩效员工留下,淘汰低绩效员工。
5. 积极推动企业内部创新与创业,鼓励员工发挥创新精神和创业热情,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以上是央企精简人员提升效率人员调整计划的一般思路,具体实施还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制定。
公司调整员工如何进行补偿
公司调整员工的补偿措施如下: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人员调整:
是根据公司制度,筛选出能力不足、未达到预期要求的员工作为辞退对象,根据辞退员工性质的不同,支付不同金额的赔偿金。人才结构调整是指从组织的战略发展目标与任务出发,认识和把握人才群体结构的变化规律,构建一个较为理想的人才群体结构,更好地发挥人才群体的作用,使人才群体内各种有关因素形成最佳组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三)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关键技术变革或经营策略改变,即便调整劳动合同,仍需削减员工的情况;

(四)其他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况。

在削减员工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削减员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的,应通知被削减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削减员工。

第四十六条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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