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设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的主要职能概述
东莞市住建设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的主要职能概览
东莞市住建设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的主要职能集中在执行国家和省级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规。他们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在建筑业领域,该局负责行业管理,包括规范市场行为,监督规章制度执行,管理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管理,散装水泥使用和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管。
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他们负责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施工许可、工程技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此外,还负责抗震设计和施工,以及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也是其职责之一,他们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指导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方面,涉及商品房销售、预售楼款监督等。
在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上,他们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以及住房改革与保障体系的建立,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此外,局内设机构如办公室、人事科、建筑市场管理科、质量安全管理科、技术管理科、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住房保障科,分别负责机关日常事务、人事编制、建筑市场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支持、房地产监管、城乡规划指导、招标投标管理以及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
东莞住建局发布通告,严厉打击中介违规违法行为!
9月27日傍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告
各园区、镇(街)房管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多方共治
(一)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网上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平台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凡是经查实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我局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列入交易风险提示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包括企业投诉电话、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发展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投诉电话等),建立完善业务台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和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要全面落实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建立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牵头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办理工作。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已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中介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佩戴中介协会统一制作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将被限制进行房源发布、小区带看等活动。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对经备案并自愿加入“诚信联盟”、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中介协会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良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联盟内部要建立健全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积分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坚持“扶优罚劣”导向,信用积分情况及诚信黑名单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四)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探索建立存量住房租售平台,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优先成为签约服务单位。依托不动产登记及全市政务数据,完善二手住房交易网上签约制度,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流程。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五)完善房源信息发布的管理体系。中介组织需强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市场调研和挂牌价格的监控,制定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准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者接受委托上架房源时,不得夸大渲染成交信息,误导业主随意上调报价,所展示的房源价格应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相符,不得接受及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发布高于本市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格的高挂价。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完善相关制度,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和从业者加强资质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途径及违规经纪行为的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者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及中介组织处理。
(六)加强与物业组织的协作治理。中介组织需加强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协作治理机制,指导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无经营资质和从业条件、违规经营的经纪机构和从业者的经纪服务行为,推动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和中介服务。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增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论关注为主要线索,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者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未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者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4.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者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8.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的行为;
9.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
10.在提供房地产销售代理或居间中介服务时,没有要求购房者书面承诺其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为购房者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与服务,或诱导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的行为;
11.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
12.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经纪机构和从业者台账,每季度更新台账相关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备案。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增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检查、业务台账档案抽查和举报投诉处理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者,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增强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责任担当,保持高压态势治理房地产中介乱象。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由中介组织作出公示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平台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从业者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